新办通〔2017〕16号 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督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新平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6日 新平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提高全县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玉溪市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督促检查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以公文处理工作留存痕迹材料为依据,避免出现用情况报告代替痕迹材料、以主观判断代替客观评价等现象,确保公正性。 (二)统筹兼顾。在全面督促检查公文处理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合法合规、涉密文件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的督促检查力度,彰显导向性。 (三)务求实效。开展督促检查应确有必要,务实促进工作,严禁开展无实质内容的督促检查或者年度内多次到同一乡镇(街道)、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实效性。 第四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或者联合组成检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具体可采用以下措施: (一)听取公文处理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公文处理工作痕迹材料; (三)书面或者实地督促检查; (四)开展督促检查工作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主动支持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各级党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县委各部委办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乡镇(街道)本部门上年度公文处理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列入县级年度督查内容,公文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结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集中通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共同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督促检查重点项目表.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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