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全面推广交地即交证和“交房即交证”工作联合实施方案》新政办通〔2022〕11号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升商品房办证效率,从源头上解决企业和群众购房后办证难的问题,实现住权和产权同步,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努力打造“交地即交证”和“交房即交证”新模式,全面提升登记财产营商环境,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交地即交证”是指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交付时已完成权籍调查、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在土地交付使用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即办理不动产登记、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实施方案所称“交房即交证”是指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缴清相关税费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 (三)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落实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新平县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各职能部门通过“交房即交证”工作联动,强化过程管控,健全监督体系,倒逼开发企业优化施工管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购房人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实现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企业运营规范化、提升优化政府服务能力水平、有力保障购房者权益,对“最多跑一次”再提速、再延伸、再深化。 三、涉及范围 (一)试点范围。在新平县境内2022年12月底前交房的新建商品房建设项目中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作为试点,如:广场院子项目作为“交房即交证”的试点。 (二)试点工作完成时间。预计2022年6月底完成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即交证”的试点工作。 四、执行标准 (一)不符合办理“交地即交证”的情形 1.未按要求审批,未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交地即交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用地单位依据土地审批程序,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税款等费用; 2.用地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条件,主动申请“交地即发证”服务。 (三)不符合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超占用地红线等违反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 2.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确定无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 3.建设项目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司法查封、未批先建、超规超建、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等情况的; 4.其他不符合办理“交房即交证”的情形。 (四)“交房即交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开发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即可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1.开发企业已建设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相关手续齐全; 2.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较好,包括社会信用、经营业绩等情况; 3.书面承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 4.税费缴纳完毕。 五、“交地即交证”的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收集材料。用地单位在公开出让取得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交地即交证”业务申请。 (二)主动服务,提起预审。用地单位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先行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身份证明和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提前预审部分申请材料,做好交地时办理登记的准备工作。 (三)及时受理,限时办结。用地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等材料申请登记的当天,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时受理并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六、“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和项目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即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交房即交证”的申请。 (二)资格审核。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开发企业的社会信用情况、项目情况以及交房时间等确定是否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 (三)信息推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前将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的项目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有关信息、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等及时推送县自然资源局。 (四)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专项验收、规划核实验收、人防专项验收等事项进行联合验收。 (五)缴纳相关费用。开发企业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开发企业通知购房人在交房时间前30个工作日自行到税务局缴纳契税,购房人完成契税缴纳后将完税凭证交于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统一提交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六)受理办结 1.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根据交房时间提前50个工作日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齐备的申请材料。 2.转移登记。开发企业根据首次登记完成提前20个工作日前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齐备的申请材。 3.抵押登记。完成转移登记后,需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开发企业协调银行及购房人办理抵押登记。
政策原文: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qtwjxpxzfadmin/20220311/1401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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