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新化乡综治、信访、司法工作人员来到鲁一尼村白达莫小组,对因杨某某家在原址改地,将方某某家位于白达莫小组名为“河莫味来”地块的水沟填埋,无法通水进行耕种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乡、村工作人员虽细致耐心进行调解,但因当事人双方分歧较大,未调解成功。 5月29日,新化乡再次组织综治、信访、司法工作人员来到鲁一尼村白达莫小组对该纠纷进行调解,经工作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了解:方某某与杨某某系同组村民,纠纷起因是杨某某家在方某某家位于“阿尼箐”(榨房)的水田上方用水泥建了一个水池,致使水源无法流入方某某家田中,后方某某私自将水池毁坏,杨某某得知后又将方某某家位于“河莫味来”地块的水沟填埋,加之多年积怨,双方因此争吵不休。后工作人员结合案情实际,多次细致耐心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经向白达莫小组组长和村级干部询证相关历史依据,结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位于“阿尼箐”(榨房)的水源点属集体;此纠纷上方“河莫味来”地块填埋的水沟由杨某某负责恢复两条老沟;下方“阿尼箐”(榨房)被破坏的水源点由方某某负责恢复;“河莫味来”地块填埋的水沟和“阿尼箐”(榨房)被破坏水源点的恢复情况由鲁一尼村负责指派人员进行监督并执行;“阿尼箐”(榨房)水源点待日后条件成熟,由鲁一尼村、白达莫小组争取和筹措资金统一挖建储蓄适量水源的水池,由白达莫小组全部农户共同使用,挖建的水池地点,具体用水方式、方法由本小组农户共同协商确定;鉴于杨某某家在“阿尼箐”(榨房)水源点投入4包水泥、1方沙进行建设,后被方某某破坏造成损失的实际,由鲁一尼村进行核算并赔付,赔付金额为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双方本着和睦相处、共谋生计的原则,不再因此事再发生纠纷。 随着新化乡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深入,为服务于群众,便于纠纷化解,只要当事人需要,任何地点都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确实维护辖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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