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新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老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成功调处一起因酒驾不劝阻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亡的赔偿纠纷。 3月18日,老厂乡勐炳村李某贵、李某华雇请新化乡老五斗村普某为其拉运空心砖,货物卸载后,李某贵邀请普某在家里吃饭。席间,普某、李某贵、李某亮参与喝酒,李某华只参与吃饭未喝酒。普某饮酒后,李某刚雇请普某到新化乡阿宝村拉石头。当天18时,普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丫勐路某路段时,货车翻下山崖,导致驾驶员普某当场死亡。普某之妻李某要求李某贵、李某亮、李某华、李某刚四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数额发生争议,李某申请新化乡调委组织调解。 受理申请后,新化乡调委、老厂乡调委及时对接,联合组成调解组向本案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等材料。5月13日,调解组组织几方当事人在老厂乡勐炳村进行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组认为:死者普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主观上安全意识缺失,是自己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李某贵、李某亮、同桌吃饭人李某华对普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尽到提醒、劝诫、制止的义务、李某刚明知普某饮酒还雇请为其拉运石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四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的案情,调解组提出“四当事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贵、李某刚各赔偿6000元、李某亮、李某华各赔偿4000元”的调解意见。经过调解组寓情于理、寓情于法的说教,几方达成了一致,四当事人现场支付了赔款。至此,一起因酒驾不劝阻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亡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化解。 乡调委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同桌吃饭,遇有人饮酒后驾车要进行劝阻,导致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共同饮酒、同桌吃饭未尽劝阻义务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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