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1月至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06 15:08   点击率:348打印】【关闭

1.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酒房129号某某2020年7月至9月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五桂社区十一组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作看管房使用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83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98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1

2.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酒房226,于2020年7月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凤凰社区二组、五桂社区十一组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3平方米,限期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2

3.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145号赵某某,于2020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桂山街道办事处五桂社区第十一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棚)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53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5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3

4.违法行为单位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戛洒镇大田村四波斗小组集体土地建设大红山龙都尾矿库管理部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第(2)项第②目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86.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82.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904.2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耕地1386.3平方米×6.00元/平方米=8317.80元(大写:捌仟叁佰壹拾柒元捌角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4

5.违法行为单位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21年2月超出原新平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平甸乡、新化乡、漠沙镇、戛洒镇集体土地实施新平县大开门至戛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第(1)项①目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处非法占用农用地170554平方米(其中园地75317平方米、林地76460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8777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70554.00元(大写:壹拾零伍佰伍拾肆元)2.处非法占用建设用地60988平方米×1.00元/平方米60988.00元(大写:零玖佰捌拾捌元3.处非法占用未利用地2432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4322.00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贰拾贰元)。罚款合计人民币:¥255864.00元(大写:贰拾伍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5

6.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酒房62号徐,于2020年8月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事处五桂社区十一组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用于汽车修理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37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相关设施837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6

7.违法行为单位公司,于202010在实施其产能置换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过程中,擅自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开门小组及甘棠、坝分田、营排、小团山4个小组共有集体土地建设高位水池及制氧站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第(1)项第②目第(2)项第目之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83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8238平方米2.并处罚款:占用非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40257平方米×2.00元/平方米80514.00元;处占用耕地3576平方米×4.00元/平方米14304.00元,合计人民币94818.00元,大写:玖万肆仟捌佰壹拾捌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7

8.违法行为人四川省渠县李渡乡永寺村四组40号某某,于2019年9月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棚(房)及相关设施作石材加工、建筑、装饰材料仓库使用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2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020平方米(建筑物588平方米、其他设施43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8

9.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平山路21号某某,于2019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办事处青龙社区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及其他设施用于物流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5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50平方米(建筑物655平方米、其他设施49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9

10.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凤凰社区革棚小组153号喻某某,于2020年6月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城街道纳溪社区旧城小组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小组集体土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空心砖生产加工及日常管理、堆放空心砖场地使用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12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盖房屋及相关设施21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12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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