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凤凰社区小山头165号易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塘镇现刀村大麻卡小组集体土地建盖钢架彩钢瓦房,经营新平水塘红巾翠袖熟食店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78平方米,限期2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24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房298平方米,钢桥17平方米,台阶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10号。 2.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水塘镇金厂村大包包256号饶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平县水塘镇金厂村树林脚小组集体土地建盖钢架彩钢瓦房,经营369羊肉馆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3平方米,限期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6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11号。 3.违法行为人新平县建兴乡盘龙村委会盘龙街13号石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建兴乡盘龙村盘龙街小组集体土地建盖空心砖棉瓦房,用于养猪及养殖管理用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68.2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868.2平方米(建筑物490.7平方米、其他设施377.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13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