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 |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 | “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编码 |
| 牵头单位 | 自然资源部门 | 配合单位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供电单位、供气单位、供水单位、公证机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 “一件事一次 办”涉及事项 (服务) | 1.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房产交易申报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4.电表过户 5.水表过户 6.天然气过户 7.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5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是否收费 | 是 | 线下跑动次数 | 1次 | 线下跑一次原 因和环节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人需要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核验; 房产交易申报: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需到现场核对贷款信息等后签字按手印;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需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财产权属和标的物是否有权利限制进行审查。 | 网上办理深度 | III级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有无中介服务 | 无 | 联办能力 | 联合受理 、联合审查、联合审批 | 咨询方式 | 0877-7776594 | 监督方式 | 0877-7015299 xpzwjbgs@126.com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办理地址 | 新平县桂山街道振新路2号新平县政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
二、设定依据 (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房办【2015】 45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建函【2015】2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 【2018】12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 (二)房产交易税费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四)电表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属于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五)水表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属于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六)天然气过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属于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七)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申报须知(组合) 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办理过房屋权属登记的存量房;房屋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房屋产生转让。 1.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须先进行房产交易申报,获得完税凭证后,方可办理; 2.办理水电气过户须先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 3.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和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均为非必办事项,申请人自行选择办理。 注意事项: 1.网上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相关信息内容(登记表,电子证照等等)错误,则转线下办理或者反馈客服进行登记。 2.申请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水电气同步过户的注意事项:房屋转让方原则上需在申请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前结清水、电、气费用,费用未结清的可自行商定和承诺;原水电气户名与卖方姓名不一致的,需在承诺书中写明原水电气真实户名。建议省厅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中制作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与水电气过户“一件事一次办”操作指引和水电气过户承诺书让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标准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来源渠道 | 出具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涉及事项 | 非必要材料涉及情形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1 | 必要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电表过户、水表过户、天然气过户、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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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1 | 必要 |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电表过户、水表过户、天然气过户、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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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证明房屋产权或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建部门 | 1 | 非必要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申请人自愿申请备案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 | 1 | 非必要 |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当事人已婚 |
| 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纸质 | 其他 |
| 1 | 必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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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1 | 非必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 |
| 7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1 | 非必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
| 8 | 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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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委托书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1 | 非必要 | 电表过户、水表过户、天然气过户 | 非本人办理业务 |
| 10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1 | 必要 |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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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转移证明材料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1 | 必要 |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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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委托公证书 | 原件 | 纸质 | 申请人自备 |
| 1 | 非必要 | 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非本人办理业务 |
| 13 | 被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纸质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1 | 非必要 | 电表过户、水表过户、天然气过户、房产(不动产)转移公证 | 非本人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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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一)结果信息 序号 | 结果名称 | 结果类型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备注 | 1 | 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 证明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2 | 税费缴纳凭证 | 证明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证照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4 | 供电合同 | 其他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5 | 供用水合同 | 其他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6 | 供气合同 | 其他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7 | 公证书 | 证书 | 是 | 网上送达、邮寄送达、自行领取 |
(二)结果样本 1.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2.税费缴纳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4.公证书
七、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网上支付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 1、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登记事项进行收费 2、申请人通过网上缴费或纸质缴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 证书工本费 | 证书工本费标准。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公证服务费 |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事项,采取计件、计时和以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计收等方式收费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公证机构按照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公证服务。 公证服务收费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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