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2-22 09:02   点击率:52打印】【关闭

1.违法行为人新平县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218号喻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桂山街道凤凰社区革棚小组集体土地(耕地)建盖钢架彩钢瓦房(棚)及相关设施用于经营凤凰家园农家乐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69.6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11.31平方米(彩钢瓦房/棚1155.97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55.3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244.97平方米(水泥硬化518.17平方米、碎石硬化540.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2269.6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0号。

2.违法行为人戛洒镇达哈村汗田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集体土地(耕地)建盖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25.3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38.35平方米(彩钢瓦棚738.3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6.95平方米(硬化场地186.9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925.3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1号。

3.违法行为人水塘镇南达村松树林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塘镇现刀村大麻卡小组集体土地(耕地)建盖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1.70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40.42平方米(彩钢瓦棚440.4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91.28平方米(硬化场地191.2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631.7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3号。

4.违法行为人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63号附1号杨某某在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东侧公路上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用混凝土硬化场地,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1129.14平方米(1.69371亩),处罚款人民币1.69371亩×12000元/亩=20324.52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贰拾肆元伍角贰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8号。

5.违法行为人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16号杨某某在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东侧公路上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7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97.00平方米(0.1455亩),处罚款人民币0.1455亩×12000元/亩=1746.00元,大写:壹仟柒佰肆拾陆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19号。

6.违法行为人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6号王某某,在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东侧公路上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空心砖结构卫生间、用混凝土硬化场地,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1112.67平方米(1.669亩),处罚款人民币1.669亩×12000元/亩=20028.00元,大写:贰万零贰拾捌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0号。

7.违法行为人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33号杨某某,在新化乡鲁一尼村发月箐小组其住房东侧的永久基本农田内用混凝土硬化场地,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270.78平方米(0.40617亩),处罚款人民币0.40617亩×12000元/亩=4874.04元,大写:肆仟捌佰柒拾肆元零肆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1号。

8.违法行为人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16号普某某在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南侧公路两侧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空心砖石棉瓦房、用混凝土硬化场地,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442.61平方米(0.663915亩),处罚款人民币0.663915亩×12000元/亩=7966.98元,大写:柒仟玖佰陆拾陆元玖角捌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2号。

9.违法行为人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8号龙某某,在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南侧公路上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442.21平方米(0.663315亩),处罚款人民币0.663315亩×12000元/亩=7959.78元,大写:柒仟玖佰伍拾玖元柒角捌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3号。

10.违法行为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26号普某某,在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东南侧公路外侧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399.28平方米(0.59892亩),处罚款人民币0.59892亩×12000元/亩=7187.04元,大写:柒仟壹佰捌拾柒元零肆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4号。

11.违法行为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14号龙某某,在新化乡六竜村老冲店小组东南侧公路内侧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棚(房)、用混凝土硬化场地,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719.44平方米(1.07916亩),处罚款人民币1.07916亩×12000元/亩=12949.92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肆拾玖元玖角贰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5号。

12.违法行为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量,占用桂山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居民小组位于新平一中北侧集体土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盖框架混凝土房屋用作4号学生宿舍及教师周转宿舍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18.4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616.20平方米(4号学生宿舍楼3138.50平方米、教师周转宿舍楼477.7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95.19平方米(硬化场地395.1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6号。

13.违法行为某公司,在其制砖厂房后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将超出其采矿权范围的页岩开采用于生产原料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人民币7314.04元(大写:柒仟叁佰壹拾肆元零肆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7号。

14.违法行为新化乡阿宝村发吐鲁小组6号杨某某,在新化乡阿宝村六勐公路与阿鲁施河交叉口东南侧的永久基本农田内建盖彩钢瓦房,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529.11平方米(0.79366亩),处罚款人民币0.79366亩×12000元/亩=9523.92元,大写:玖仟伍佰贰拾叁元玖角贰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8号。

15.违法行为漠沙镇峨德村河口小组西侧漠沙江旁砂石料生产管理用房(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松溪路八巷5号),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漠沙镇峨德村河口小组集体土地建设砂石料加工生产线相关设施、彩钢瓦工人宿舍和石棉瓦砂石料加工生产管理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242.42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20.75平方米(彩钢瓦工人宿舍占用林地部分26.91平方米、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彩钢瓦棚93.8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09.12平方米(水池99.36平方米、加工设施630.16平方米、砂石料1079.6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5051.59平方米,并处罚款违法行为占用非耕地1126.2平方米(林地26.91平方米、田坎908.46平方米、内陆滩涂190.83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16893.00元、违法行为占用耕地4116.22平方米(水田4116.22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102905.50元,合计¥119798.50元(大写:壹拾壹万玖仟柒佰玖拾捌元伍角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29号。

16.违法行为古城街道纳溪社区乙本甲小组61号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城街道纳溪社区乙本甲小组耕地建盖彩钢瓦房及硬化场地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李家云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80.64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38.4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38.75平方米、活动板房43.66平方米、彩钢瓦棚155.9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42.24平方米(花台37.86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804.3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080.64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30号。

17.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出其依法取得的XTC(2015)4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占用新平县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桂山街道青龙社区第五小组集体土地建盖钢架彩钢瓦结构厂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191.3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82.11平方米(目前仍占用农用地部分钢架彩钢瓦结构厂房782.11平方米),并处罚款违法行为占用非耕地505.87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517.61元、违法行为占用耕地1407.03平方米×6.00元/平方米=8442.18元、违法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78.47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2784.70元,合计人民币12744.49元(大写:壹万贰仟柒佰肆拾肆元肆角玖分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31号。

18.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塘社区哪喊小组耕地建盖房屋及相关设施,拟建设新平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水塘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97.45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84.76平方米(在建房屋122.12平方米、混凝土水池162.64平方米),并处罚款违法行为占用耕地497.45平方米×100.00元/平方米=49745.00元,合计人民币49745.00元(大写:肆万玖仠柒佰肆伍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33号。

19.违法行为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上斗戛34号。龙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上斗戛小组耕地(水田)建盖空心砖彩钢瓦房、空心砖石棉瓦房、彩钢瓦大棚和硬化场地,用作烤酒、餐饮服务等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29.96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16.08平方米(空心砖石棉瓦房60.87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棚187.39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367.8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13.88平方米(硬化场地面积413.8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1029.96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3〕34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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