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5-11 10:05   点击率:114打印】【关闭

1.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大平地、草皮田、坝分田、小团山小组集体已过期临时用地经营混凝土搅拌站,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祥云县瑞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平分公司限期30日内改正,处罚款2889.00元[处未复垦旱地107平方米(0.1605亩)×9000.00元/亩×2倍=2889.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3号。

2.违法行为人段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扬武镇大开门社区草皮田、大平地、坝分田、小团山小组集体土地建设搅拌站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责令段享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52平方米,限期10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2平方米(硬化场地占用农用地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部分),恢复土地原状2平方米(硬化场地占用农用地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部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5平方米(钢架活动板房占用林地部分13平方米、棚房占用耕地部分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547平方米(露天设备占用农用地部分3平方米、硬化场地占用农用地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线内部分544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38375.00元(违法行为占用非耕地2133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31995.00元、违法行为占用耕地319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6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4号。

3.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上斗戛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97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41平方米(混合结构322平方米、彩钢瓦棚219平方米)和水泥地坪10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5号。

4.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戛洒、漠沙2个镇达哈、曼蚌等3个村(社区)达哈六组、下大寨八组等6个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及云南省漠沙亚热带园艺场国有农用地建设永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办公用房、临时工棚和未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406平方米,处罚款违法占用非耕地8742平方米×1.00元/平方米=8742.00元、违法占用耕地664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992.00元;责令限期30日内改正未按期复垦临时用地10230平方米(15.345亩),处罚款未复垦耕地7736平方米(11.604亩)×9000.00元/亩=104436.00元;合计11517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壹佰柒拾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6号。

5.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林地、建设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丁苴东村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8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8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21平方米,彩钢瓦大棚2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7号。

6.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林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35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73.97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房554.37平方米、红砖彩钢瓦房119.6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19.31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819.3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8号。

7.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集体土地(草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桂山街道太平社区丁苴西村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34平方米(砖墙石棉瓦房123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124平方米,钢架树瓦大棚38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64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364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9号。

8.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者竜乡者竜村委会下路田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19平方米(钢架结构184平方米、砖结构35平方米)和水泥地坪91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0号。

9.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其他农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戛洒镇新寨村曼糯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7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33平方米(彩钢瓦棚51平方米、砖结构房28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1号。

10.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其他农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及公益房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戛洒镇发启村发启田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36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08平方米(混合结构79平方、彩钢瓦棚363平方米、简易结构66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12号。

11.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草地、其他农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漠沙镇平安村委会平安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31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97平方米(混合结构房128平方米、彩钢瓦棚529平方米、砖混结构4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3号。

12.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林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2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4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棚107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7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839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83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4号。

13.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林地、未利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新化乡大寨村营盘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7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24平方米(彩钢瓦棚356平方米、砖结构房屋49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113平方米、简易结构95平方米、砖结构房屋1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39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33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5号。

14.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未利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79平方米(占用农用地的钢架彩钢瓦棚85平方米、简易房20平方米、混凝土房屋7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67平方米(占用农用地的混凝土硬化场地6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6号。

15.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林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新平县扬武镇老白甸村上古母冲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4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86平方米(空心砖树脂瓦房9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91平方米)和其他设施958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958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7号。

16.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其他农用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612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85平方米(彩钢瓦棚372平方米、混合结构房63平方米、砖结构房5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8号。

17.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25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608平方米(钢架彩钢瓦房471平方米、混合结构房67平方米、砖结构房7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017平方米(水泥地坪101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19号。

18.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90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88平方米(彩钢瓦棚52平方米,砖结构房11平方米,混合结构房2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429平方米(水泥地坪429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0号。

19.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园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64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74平方米(彩钢瓦棚485平方米、简易结构房89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90平方米(水泥地坪290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1号。

20.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961平方米(彩钢瓦棚825平方米、混合结构房51平方米、砖结构房85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7平方米(未硬化场地37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2号。

21.违法行为某小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小组耕地等集体土地建盖本小组党群活动室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68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456平方米(彩钢瓦棚289平方米、混合结构房167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612平方米(水泥地坪1612平方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3号。

22.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城街道纳溪社区纳溪小组集体土地建设物流仓库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503.18平方米,限期20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02平方米(空心砖彩钢瓦房卫生间占用林地部分)和其他设施122.76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占用耕地109.87平方米部分和占用林地12.89平方米部分),恢复土地原状125.78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5046.70元(违法占用耕地109.87平方米×410.00元/平方米=45046.70元),大写:肆万伍仟零肆拾陆元柒角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4号。

23.违法行为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古城街道纳溪社区纳溪小组集体土地混凝土场地硬化建设机动车检测站相关设施的行为,被新平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898.55平方米,限期30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72.95平方米(彩钢瓦棚房检测车间占用耕地部分3.33平方米、彩钢瓦棚房办公室占用耕地部分69.6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187.60平方米(混凝土硬化场地占用耕地部分),恢复土地原状260.55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106825.50元(违法占用耕地260.55平方米×410.00元/平方米=106825.50元),大写:壹拾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伍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自然资罚决字〔2024〕25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1日


上一篇: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方丽)
下一篇: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罗美芝)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