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测绘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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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测绘机构 | 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十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全国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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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 《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应在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内完成,并编制工作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统一协调、汇集信息、定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 | 自然资源部 | 部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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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测绘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条例》(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范围内开展活动。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二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将测绘单位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测绘单位在测绘行业信用惩戒期内不得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和增加专业类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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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测绘机构 | 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否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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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采矿权、探矿权人 |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240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一、年检范围(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一、年检机构和年检对象(二)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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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 辖区范围内采矿权人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于2020年5月20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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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象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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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耕地保护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对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三十条第一款: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部门规章:《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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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基本农田的对象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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