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展县城发展空间,推动新平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新平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位于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共7户(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房屋建筑总面积约1100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新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新平县人民政府桂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实施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协议签订期限: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2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自收到征收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五、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新平县纪委监委,电话:12388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征收工作严格按照《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新平县城太平路中段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doc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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