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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资罚决字〔2025〕7号 被处罚人:张某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XXX号。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XXXX015189XXXX,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锦秀路23号。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被处罚人张某某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钢架楼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张某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钢架楼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等; 4.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6月27日依法向被处罚人张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人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处罚人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30日内拆除钢架楼梯7.812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张某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按规定时限履行上述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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