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7-23 11:07   点击率:154打印】【关闭

新自然资罚决字〔20258

被处罚人: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678744XXXX住所:新平县老厂乡老厂街X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XXXX015189XXXX,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锦秀路23号。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626日对被处罚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老厂乡苛苴社区老仁则克小组集体土地建设选厂厂房、变电站、职工活动室及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2025714日依法向被处罚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被处罚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8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1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玉溪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第(2)项违法行为占用耕地的处罚标准第村(居委会)小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类项目建设的,按每平方米4元以上7元以下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第(5)项(适用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和(具体标准)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4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被处罚人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702.29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155.83平方米(变电站、配电柜352.04平方米,厕所及职工活动室238.52平方米,厂房一1243.23平方米,厂房二及附属用房322.04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71546.7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肆拾陆元柒角,分别为

1.地块一:(变电站、配电柜)201212月动工建设,处非法占用耕地352.04平方米×5.00/平方米=1760.2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元零贰角

2.地块二:(职工活动室)20247月动工建设,处非法占用耕地108.95平方米×400.00/平方米=4358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伍佰捌拾元整;(厕所)201212月动工建设,处非法占用耕53.00平方米×5.00/平方米=26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伍元整。

3.地块三:(厂房1、高位水池、硬化场地1)和地块四(厂房2、附属用房、沉砂池、硬化场地2201212月动工建设,处非法占用耕地5188.3平方米×5.00/平方米=25941.5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肆拾壹元伍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按规定时限履行上述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规定,限期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开具相关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至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新平浩盛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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