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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资不处决字〔2026〕1号 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单位地址:新平县桂山街道桂山路95号。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锦秀路23号。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 3 日对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平县古城街道、漠沙镇、水塘镇、老厂乡、戛洒镇、新化乡、平甸乡、平掌乡、建兴乡9个乡镇(街道)集体土地建设玉溪市新平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等; 4.其他相关资料。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 2月 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鉴于新平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属于省级层面统一安排部署,旨在解决县内农村人饮存在的因旱拉水送水、水窖辅助供水、水窖供水民生项目,对于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和助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利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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