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 蓝天保卫行动方案 2018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攻坚年,为实现新平县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加快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各项要求,落实“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要求,按照《云南省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玉溪市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和《新平县蓝天保卫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扭转我县2017年来以颗粒物为主的环境空气质量下降趋势,全力打好新平县2018年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总目标 1.2018年,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保持优良,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不出现重污染天气,在保持2017年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改善。 县城区全年轻度污染天数不超过2天(臭氧因子不纳入考核)。到2018年底,除臭氧外的其他五项指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不超过本县2017年年均浓度值。 2.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达到国家、省和市的考核要求。 (二)季度控制目标 1.二季度(4月至6月) 县城区二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2.三季度(7月至9月) 县城区三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3.四季度(10月至12月) 县城区四季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内,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0微克/立方米以内,其他三项指标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不超过2017年同期浓度值。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达到国家、省和市的考核要求。成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员设置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坚 副组长:孙海生 成 员:罗中云、谭运红、李培华、杨振、王衡、严勃、马银菊、白杰、冯绍伟、李家顺、龙海、杨文明、周林、李映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罗中云兼任办公室主任,由李映红负责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对全县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研究、组织和实施,指导全县在建项目各责任主体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负责县本级城区内在建项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并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 3.负责对在建项目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4.负责全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受理相关投诉,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制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成立新平县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下发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化规定、道路保洁方案及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相关文件,从制度上明确细化扬尘污染控制责任单位,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分工、企业施治和社会监督的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格局。(责任单位:建筑市场管理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管控 建筑施工场地应做到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100%标准化围蔽、未清运建筑垃圾(工程弃土)100%覆(苫)盖、工地路面100%硬化、施工现场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100%冲洗干净,同时遮蔽严密、施工现场长期裸露地面100%覆盖或绿化。施工现场必须配备降尘设施,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洒水。(责任单位: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协助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建筑市场管理股、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加强建筑施工场地运输车辆的管理 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三池一设备”(车辆过水池、沉淀池、冲洗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车辆驶离工地要进行清洗保洁;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滴、漏、泼、洒”污染路面、违规乱排乱倒、车身不洁等情况;达不到外运条件的坚决不予外运,造成路面污染或违规行为较突出等情况的,一律停工整改。(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建筑市场管理股、市政建设管理股) (四)严惩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严查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施工扬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建筑施工场地立即停工整改;对造成严重施工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处罚;对施工扬尘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暂停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实行现场准入限制,记入不良信用。(责任单位: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协助单位:建筑市场管理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 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和覆盖。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城市洒水、机械化清扫抑尘工作,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县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长5%,每日道路机械化清扫不少于3次,主次道路每日机械化冲洗除尘不少于1次,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施工工地周围道路适当增加作业频次。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确保收运定点作业,运输全程密闭,垃圾日产日清。(责任单位: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协助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政建设管理股) (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扬尘管控 渣土运输车辆应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制定专线行驶,加强对运输车辆作业情况的实时监控;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在渣土车辆集中通行的主要路段、问题较多路段等重要节点设置固定执法堵卡点,加大道路巡查频次、扩大巡查区域,严查渣土运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建筑市场管理股、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七)加强扬尘污染监管工作 加强对城区及周边工业物料、建筑垃圾等露天堆场的扬尘污染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整治,确保各类露天堆场均设置防护设施。(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八)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 进一步提高新增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纯电动、混合动力、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优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在道路新、改、扩建道路时,应配套出台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市政建设管理股) (九)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加快推进新平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责任单位:城乡规划管理股,协助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十)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政建设管理股、城乡规划管理股) (十一)严控生产生活废物露天焚烧 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县城建成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各类生产生活垃圾。(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协助单位: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实施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 2018年7月13日至8月13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照方案要求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 2018年8月13日以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一律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总结阶段 2018年12月中旬后,总结工作经验,查缺补漏,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突出重要位置,及时建立领导机制,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协调组织,推动落实。同时确定一名本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络员,负责与牵头单位的工作对接。 各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尽快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上报县住建局办公室。 (二)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季报和年报制度。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蓝天保卫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主动发布空气质量污染防治措施及考核结果,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全民参与污染防治中来,营造全民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良好氛围。 (四)严格监督考核 实施定期考核和通报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季度对各责任单位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能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将实施约谈或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工作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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