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通知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8-11 10:08   点击率:96打印】【关闭

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县域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范规划行政许可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规范我县城乡规划管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建设项目分类

建设项目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一)住宅类分为非农村住宅和农村住宅

1.非农村住宅指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自建住宅项目;

2.农村住宅指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自建住宅项目。

(二)非住宅类分为一般建设项目和乡镇建设项目

1.一般建设项目指除住宅和乡镇建设项目外的建设项目,例如:工矿企业用房、商业用房、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居住小区、行政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

2.乡镇建设项目指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例如:乡镇企业用房、公益房、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建设项目。

二、规范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审批程序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范围由三部分组成,总面积约89.24平方公里,其中:(1)县城坝区及周边山体山脊为主要控制区域(东面包括平甸河水库,南至照壁山山脊,西面包括团结水库,北至五桂山山脊),控制面积79.16平方公里;(2)清水河水库水源保护区,控制面积6平方公里;(3)他拉河头水库水源保护区,控制面积4.08平方公里,具体范围详见规划图。

2.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庄如下:

五桂社区:新奎阁、东关厢、富春街、文庙街、新箭道、

凤翔街(六组)、凤翔街(七组)、东菜园、渔户村;

凤凰社区:酒房、沙河、王家城、革棚、小山头、小河边;

青龙社区:小他扒、马家箐、大他扒、大营、太平桥东村、太平桥西村、克租克上寨、克租克中寨、克租克下寨;

太平社区:马命、头塘、上斗嘎、下斗嘎、麻栗树;

锦秀社区:城市社区无村庄;

古城社区:啊波左、白家寨、大啊秀、滑石板、上岔河、上古城、团山脚、下岔河、下古城、小啊秀、中古城;

纳溪社区:阿革甸、豆鸡竜、旧城、纳溪、三家村、窝尼寨、小新寨、乙本甲、樱桃寨、中新寨;

昌源社区:板桥、大方达、大箐、老方寨、坡脚、柒冲甸、小方达、丫租;

3.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1)住宅类项目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农村住宅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非农村住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非住宅类项目由新平县住建局审批:一般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镇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各镇区总体规划图)

1.农村住宅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非农村住宅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一般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镇建设项目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乡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各乡集镇总体规划图)

1.农村住宅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非农村住宅由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一般建设项目由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镇建设项目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各村庄规划图)

1.农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非农村住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一般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镇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新平县住建局审批办理

(六)规划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三、规范规划许可证证件编号

    规划许可证证件编号统一按 (乡镇街道名)(年份)(本年编号四位数),例如:平掌乡于2018年办理第15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编号设置为:乡字第平掌乡20180015号;戛洒镇于2018年办理第2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则编号设置为:乡字第戛洒镇20180002号。

报件手续统一规范。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件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乡、镇规划区内应附具有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发改局等部门批准);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原址扩大用地或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

6.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建设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7.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8.图件。

①区域位置图(在总体规划图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上标注);

②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③选址区域的现状照片(不同角度四张以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件资料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乡、镇规划区内应附具有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

6.准确反映建设用地及周围建设情况的1:500现状地形图;

7.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件资料

1.非农村住宅

①个人申请;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应附具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的审核意见;

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⑤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

2.一般建设项目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乡、镇规划区内应附具有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审核意见;

③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④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及批复;

⑦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

⑧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件资料

1.乡镇建设项目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县城、镇规划区内报县住建局核发的应附具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③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④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文件;

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或勘测定界图(1:500或1:1000);

⑦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建筑施工图;

⑧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2.农村住宅

①个人申请;

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注:县城规划区内报县住建局核发的应附具有街道办事处签署的意见;

④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⑤房屋用地四至界限图及建筑施工图;

⑥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五、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以A4纸规格折叠装订成册,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或签名(手印);文书类电子文档采用.doc格式的word文件,图形类电子文档采用.dwg格式的CAD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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