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7-14 15:07   点击率:0打印】【关闭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工作要求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和诚信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县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事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县长牵头办理或由县长指定一位副县长牵头办理。

第九条  县长外出学习考察或请假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它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部署要求,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凡属部门事权事项,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作出决定,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要求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要统筹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壮大“三大经济”、坚持“六个大抓”,围绕“市级统筹链条、园区突出主导、县级彰显特色”的思路,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硬道理,坚持深化市场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紧紧围绕绿色矿冶集聚区、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中国花腰傣文化旅游目的地发展定位,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新平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四条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地方繁荣稳定,努力构建平安新平、法治新平、和谐新平。

第十五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强公共服务监管和绩效评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生态立县战略不动摇,用最高标准、最严制度、最硬执法、最实举措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新平。

第十  持续深“放管服”改革,坚持不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简政放权,强化有效监管;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按照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举行听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或者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按照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建立健全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定期清理制度,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科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备案。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修变、撤销。

二十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行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十一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玉溪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实行一事一档。

第二十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十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班子成员应对每个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要正确处理集体决策和个人负责的关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研究的,领导班子成员可相继进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集体报告。

需要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成熟后,再提请下次会议讨论表决。凡涉及全局的重特大事项一般应实行票决,需票决的事项由县长确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实行举手或票决制,若投票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因故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应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县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调研。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后,按法定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报批,统筹用好预算资金,严格控制新增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依法依规使用。新增财政预算支出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方案,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分管工作副县长提出建议,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或借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县委常委会上通报;新增预算支出或借款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若发生重大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拨付资金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及时拨付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事后分别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及时跟踪、反馈执行和落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好政民互动平台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加强同县政协、工商联和各人民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重要信访案件,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专题会议和现场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达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才能举行;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其他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班子会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提前5个工作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经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秘书股汇总报县长审批。

参加会议的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讨论研究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凡属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经党组书记同意,政府不是中共党员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决策、决定和会议精神。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科技和法律法规等知识;

(二)根据县委的安排,适时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交心谈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分析和指导政府系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机关作风以及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讨论政府系统的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达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才能举行。

四十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县长、副县长委托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需提请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进行酝酿并提出措施办法;

(二)对有关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听取全县重点工作汇报,研究推进的工作措施;

(四)研究协调和处理其他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  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现场研究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现场研究某一区域、行业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三)现场研究专项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现场研究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县人民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或审定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县长确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安排有关人员记录,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长或副县长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四十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会议计划,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解决问题的会,提倡合并开会、套开会议,切实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报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方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  全面推行电子政务,除特殊要求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所有公文处理和信息交换必须使用玉溪市智慧政务协同工作平台,实行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处理。

第四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公文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制作中常见问题处理和常用公文制作规范等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玉政办室〔2019〕-36)规定执行。严格遵守行文规则,提高发文质量,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四十  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要加强审核把关,并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呈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阅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八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明确签署意见。

四十九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根据职责权限签发;涉及重要公文、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五十  县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决定的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发扬“短实新”文风,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10页。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应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一般不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简报,重要工作按照“一事一报”原则报送专报,篇幅原则上控制在1000字以内。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文件签收、流转办理等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  涉密件和机要件的处理严格执行保密的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发标明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和内部刊物,或未标明密级,但属工作秘密的各类公文和资料由专人办理,统一由办公室主任签批;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领导阅读秘密文件、资料,采取传阅的方式进行,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

 

第十章  督促落实

第五十  县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深入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作风,牢固树立“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深入践行“三法三化”,以“主动想”“扎实干”“看效果”的“三部曲”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以高效能履职助推高质量发展。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是抓工作落实的责任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第五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第五十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避免过度留迹留痕。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督查检查考核,不得设置以下级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审批备案制度,未纳入计划或者未审批备案的,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县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统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检查工作,同类事项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防止督查事项过多过滥,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交办的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推进情况;

(三)新平县《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议定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

(五)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五十七  注重工作实绩,创新政务督查工作方式,应更多采用现场督办、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互联网+政务督查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

五十八  强化政务督查结果的分析运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对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要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县人民政府按要求每年向县委全面报告工作,并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请示重要紧急事项。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调整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领导的外事活动,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股提出请示,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办理。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及报备制度。县长外出或请假,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要求报备。副县长、其他县级干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或请假,应事先向县长报告,并按要求报备。

第六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处理、报送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出现突发性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特殊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需将紧急重大情况上报省、市有关部门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上报。

六十六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按保密制度阅办管理涉密文件、处理不宜公开事项,加强工作人员和涉密设备管理,杜绝失密、泄密。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休假、学习。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严厉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  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或参加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县人民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第七十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从政,认真履“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切实履好职、尽好责、服务好基层,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巩固拓展整治“四风”成果,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

第七十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提高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行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  “互联网+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全力推进“数字化办公”,提升行政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落实政策、破解难题的能力。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防止走形式、走过场。要坚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迎来送往,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410日印发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4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2018号)中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新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附件

 

新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根据《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提高行政效能和议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和召开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领导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议题承办单位和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一般每月召开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召开次数,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达到组成人员三分之二才能召开

 

第二章  会议主要任务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重要决策和会议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五)研究确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八)研究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提出议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议题经班子会讨论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

(二)确定议题。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会议议题后报县长确定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议议题须认真做好调查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办文股或者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

(二)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承办单位应与议题内容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三)议题承办单位提交的议题文件应当规范、完整。议题承办部门应对上会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须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领导研究和前期协调情况、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文件主要包括:议题呈报表;汇报材料(篇幅控制在1000字以内);与议题有关的附件。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提前2个工作日确定,临时提交审议的议题,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审议外,均顺延安排。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县政府办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材料准备。县政府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各议题承办部门准备议题材料,并进行审核把关。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2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由议题提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汇报或说明,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或说明。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按照末位发言制度,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经主任初审、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签发。

 

第五章  决策的落实

第八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县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按程序催办、督办。

  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及时处理。

  对涉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大额资金使用,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并在县委常委会上通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的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若发生重大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拨付资金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资金支付意见后,及时拨付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事后分别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上通报。

第十  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应向县长请假。县长同意后,列席单位应委托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参会,并将请假事由、代会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  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应注意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  参会人员不得扩散未经会议同意传达的会议讨论事项,不带走会议材料,严格保密。

 

第七章    

第十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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