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 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局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8日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平县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护林员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全县护林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管护网络,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保障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漠化土地植被等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四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县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县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管理与防火股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加强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县级统一使用和管理的护林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下属管护机构具体负责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当地及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三)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县级统一使用和管理的护林员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选聘人选按照择优、就近原则,可在全县常住居民中选聘,选聘的公告、公示等程序可在所属管护区域进行,选聘的申报、审核、聘用等程序均由所属管护机构完成并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外出务工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不能团结干事、不爱岗敬业、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工作作风漂浮的。 (七)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值守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值守,做好巡护、值守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值守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管护、值守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五)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并及时劝阻;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偷采滥伐野生植物及破坏野生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并及时劝阻。 (七)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八)制止和上报毁坏林草资源保护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九)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十三条 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聘用机构为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应当为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应当组织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应当统筹划定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应当进行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保护地、保护小区、县城面山,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的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社区)、保护地、保护小区、县城面山,可以由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和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应制定护林员年度考核制度,对护林员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直接聘用的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具体化、针对性的管理细则。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聘请的检查卡点人员、瞭望台人员、巡护加密人员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名词释义: 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管护机构: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管护机构、县城面山管护机构、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小区管护机构等县林业和草原局直属的单位或机构。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 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管护哨卡(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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