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林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 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七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县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或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提出是否公开、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等拟定意见,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机关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三)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登记造册,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县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本单位分管领导、职能股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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