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组织保障》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中心: 现将《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新平县审计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和《新平县审计局政府网站政务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平县审计局 2023年3月28日
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防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泄露,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行“初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初审,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决定的,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告时,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转报有权机关决定的,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报。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违反本制度,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新平县审计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2、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单位内部或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不予公开。 3、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4、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不予公开。 5、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审计监督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新平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为提高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四、局办公室对各科室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办理。 五、局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为加强我县政府信息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动态清理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清理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季度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各行政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新平县审计局政府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根据玉溪市政府网站相关规定,结合县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网站实行统一规划、专人管理,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运营。 第三条 政府网站信息县局每周更新1~2次,公开信息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4天,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四条 对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发布,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严禁未经领导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本单位重要政务信息、预决算公开、审计结果公示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省厅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六条 政府网站备案信息和网站栏目信息发生变动,必须在2日内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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