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乡政府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2-23 10:02   点击率:24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根据本乡业务适时调整,依据办公室职能负责提供具体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政府信息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属于我乡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文件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三条 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责任人在审核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确定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审核责任人认为提供信息人员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其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信息公开主管领导确定。

第五条 根据“谁提供、谁发布、谁负责”原则,确定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责任人。公开渠道主要为我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拟稿办公室应在制作和提供信息后报乡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发布。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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