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 追责情形 | 行使层级 | | 1 | 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网络信访与信息技术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2 | 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网络信访与信息技术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3 | 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4 | 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网络信访与信息技术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5 | 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6 | 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网络信访与信息技术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 7 | 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接访办信股、办公室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县级 |
新平县信访局权责清单事项(2026).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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