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确保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能避免信息公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第一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及其派生文件、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涉及工作秘密公开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处理等正常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对公共利益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信息; (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九)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纪委查处案卷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信息; (十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审定并报分管领导以后告知镇综合管理办公室确认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本清单未尽事宜参照《平甸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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