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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财务内部控制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要求,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运行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主要要素 (一)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分析财务工作中与实现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二)控制财务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内部监督。委托党支部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督促改进。 第五条 建立和实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是一个整体系统,它渗透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并贯穿于活动的始终,实现全面的、全过程的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本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要确保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制衡性原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财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格局。相互制衡是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核心理念。制衡就是在单位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设计。 (四)适应性原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六条 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第七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八条 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并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九条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主要领导,作为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决策机构;下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是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具体执行机构;党支部是财务管理内控的监督检查评估机构。 
(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立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政策,审定重大风险和重要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及内控机制,部署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重大事项和管理措施,指导和督促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情况,审议风险事件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审核专项风险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审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操作规程与工作流程,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报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制订解决方案。 (三)执行机构: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需求和相关制度建设及其组织实施。 (四)党支部是财务管理内控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落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制度 (一)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建立“三重一大”管理制度,明确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围。“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 (一)本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涉及: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需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能力。各关键岗位应有正式、书面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三)加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是否属于轮岗范围、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情况下,应当采取监督检查等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一)不相容岗位(职责),是指如果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舞弊行为,又可能掩盖其错误和舞弊行为的岗位。 (二)全面系统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职责),通过实施分离措施,明确细化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横向与纵向相互制约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与本局组织机构及管理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内部授权审批体系,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第十六条 制定财务管理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对授权内容和程序作出规范,对所有授权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业务性质与特点、管理层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对被授权人分级授权。 第十七条 根据组织机构管理等发展变化、风险状况,审慎确定被授权人的权限,并对授权执行情况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 优化机构设置,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内设机构职能。构建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能体系,强化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立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会计人员。 财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通过流程再造使所有控制在流程中解决,实现指标流、资金流、业务流的流程统一,形成顺向相互支撑、有效制衡,逆向真实反馈、有效监督的完整体系。 第二十一条 将财务内控管理嵌入业务流程,对流程执行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价和优化,构建业务过程控制的自我完善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预算管理结构;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收支管理结构;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采购归口管理结构;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合同归口管理;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确保合同的拟定与审核、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合同谈判与订立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股室(所属各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资产管理结构,明确实物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执行、资产验收与保管、票据的保管与使用人、出纳与会计、固定资产的处置与审批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股室(所属各单位)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应当与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三十条 内控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单位财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每年对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相关材料。 第六章 经济活动内部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 单位经济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合理规划, 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公开范围和内容。除法律法规和党纪规定的保密事项不得公开外,按照财政相关要求,对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绩效信息等在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 公开程序。由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和局办公室编制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 经济信息公开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属于“三重一大”的经济活动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条 需要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经济活动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安排 1. 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已明确项目、实施单位、金额的专项资金安排,向党组会通报;未明确项目、实施单位、金额的专项资金安排,经局长专题会研究提交局党组会审定后报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 2. 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 3.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二)大额度资金使用 1. 研究审定全局年度部门预决算。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2. 研究审定局机关、所属单位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支出; 3. 研究审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单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上非常规性的基本支出(应对特殊事件的临时性支出); 4. 研究审定局机关、所属单位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资产原值总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5.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预算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目标,发挥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算,是指在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整体框架和要求范围内,根据工作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部门预算管理由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一)局党组会是预算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审议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和政策; 2. 审议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3. 审议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以及预算的重大追加或调整方案; 4. 审议审计或财政检查过程中反映的各类预算管理问题整改方案。 (二)预决算编制审核小组由局长、分管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分局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核部门预算一上草案和部门决算。 (三)局办公室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为: 1. 组织、指导、协调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2. 汇总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文本; 3. 对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4. 向市局等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5. 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本部门的决算报告; 6. 组织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五条 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是局机关预算执行机构,是预算编报和执行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股室(单位)职责及工作重点,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股室(单位)项目预算及相关政策依据、绩效目标、资金测算标准等; (二)按照预算批复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事项提出申请; (三)及时整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预算编制主体为资金使用者,谁支配使用、谁编制预算,并按业务职责分工归口审核。预算编制按照市财政局每年下发的预算编制工作通知要求,严格执行。 第七条 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一上、一下、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审核和下达预算。本局预算编审具体程序为: (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内容和相关要求,分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应将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基础信息和项目数据录入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局办公室提交市财政评审。 (二)局办公室对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部门预算,经预决算编制审核小组审核后提请主要领导审定,按预算“一上”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并下达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后,由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和项目审核结果进行调整,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并编制形成提交市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文本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审核。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分析 第八条 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明确项目预算实施具体时间节点,通过细化预算指标,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条 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应严格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和范围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局办公室办理用款申请,并提供真实、合法的票据,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本股室(单位)预算的执行工作,督促和指导本股室(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支出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的通知》要求,及时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上级部门政策调整、临时安排工作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的过程。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要求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财政规定时间内完成决算编制工作,形成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预决算编制审核小组审核后提请局党组会审定。 第十五条 批复后的决算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预决算按照《玉溪市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内容程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及时公开。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判预算执行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实施方案》、《玉溪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支部是预算管理的内部监督部门,人大、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外部监督部门,有权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效益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计效果。 第二十条 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类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财务收支行为,防范收支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等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入,是指本局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本办法所称支出,是指本局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分局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会是本局收支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收支业务管理制度、决定本局收支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收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会计、出纳等关键岗位,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编制部门预算,将各项资金纳入预算集中管理,保障部门正常运转。 (二)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各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加强国有资产分类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六)统筹财务收支的绩效管理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本局各项收入由局办公室归口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作他用,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所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定期与业务股室、所属各单位进行对账,判断有无异常情况。 第八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局办公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局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九条 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条 票据管理 (一)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由专人负责,按照财政的要求办理领销手续。按照规定设定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二)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收入确认 (一)财政拨款收入 1.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局办公室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情况,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2. 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局办公室依据额度下达情况,并经出纳人员查询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后,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二)其他收入。局办公室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其他收入,及时办理记账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归口管理”、“分事行权”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单据控制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第十三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须经办人提出申请,经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局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进行审批。单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上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支出,须报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分管财务领导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标准 (一)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等由社保等相关部门控制的事项或常规性基本支出事项,据实支付。 (二)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有单独管理办法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没有单独管理办法的办公费、印刷费等,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据实支出。 (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支出,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价支付。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的要求 (一)发票抬头应为单位全称,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或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且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二)不合规票据、超范围开支以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办理报销。 (三)纳入公务卡支付结算范围的事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应附相应刷卡小票。 对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可使用现金结算,在报销费用时应附证明人签字的现金结算情况说明,经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本局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应上缴财政、税务或其他部门的各种暂存款项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上缴各种款项时,由经办股室、所属各单位提出申请,按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年末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理、结算,对结转三年以上的应收应付款,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支核算和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移交档案室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利用、鉴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销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5年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整改反馈并建立整改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收入和支出报告 局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局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形成财务收支分析报告,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通报各股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市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政府采购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分局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采购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落实本局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三)负责本局办公设备的购置及配合验收。 (四)牵头组织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五)审核本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及结算票据等资料,办理相关资金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申报本股室(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提出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本股室(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二)负责编制本股室(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配置要求。 (三)对采购文件、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四)组织本股室(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和验收。 (五)按合同和项目进度,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证明,提请支付合同款。 (六)妥善保管本股室(单位)采购业务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党支部为采购工作监督机构,对本局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提出采购需求,汇总纳入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上报,采购责任股室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在线备案、核准和审批管理。采购责任股室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编报并提交采购计划、进口产品核准、采购方式变更材料和委托代理机构材料。经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签,系统验证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股室、所属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涉及服务采购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目录外的单项和批量金额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备案。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规定标准,全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玉溪市电子卖场中进行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采购,通过实时价格比较、网上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且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公告的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规定标准,全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属分散采购项目,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规定标准,年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玉溪市电子卖场中进行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采购,也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配置需求的编制,要求对需购置的设备进行考察、论证,对市场上试用的同类设备的性能和价格,对各制造商和代理机构的经营情况,公司资质与信誉等进行充分了解。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备案与公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会同办公室办理与相关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10%的服务类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经主要领导(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可以提出不超过三年的采购实施计划,一次性采购和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若采购期限为一年的服务项目合同到期后,经考核合格,仍需由原供应商继续服务的,经主要领导(或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可以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同一项目服务合同满三年后应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后,由经办股室组织2人(含)以上,根据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规定,对所购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及付款确认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如合同约定项目完工须由专家组验收的,须另附验收报告或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将需求公告、中标或成交公告、合同公告和验收公示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事项应当形成完整的记录存档,采购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邀请函、供应商响应(报价)文件、采购小组(或专家)成员名单、谈判记录、评审意见(或报告)、成交结果通知书和采购合同等,按项目归类存档备查。 按照采购内容,填写《采购情况统计表》(附件1),形成年度采购台账备查。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对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过程、采购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股室(单位)相关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论证、会审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采购情况统计表(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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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 | 序号 | 类别 | 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 | 企业类别 |
| 合计 | 货物 | 工程 | 服务 | 合计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询价 | 单一来源 | 自行采购 | 合计 | 监狱企业 |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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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行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自行采购行为,提高自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玉溪市市级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自行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目录外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股室、所属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自行采购(具体见省和市政府办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1),经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真实性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在确保质量和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通过直购方式采购。政采云系统采购的2000元以下办公用低值易耗商品,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1),经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真实性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货比三家的方式询比采购,缺乏竞争性供应商的可直接采购。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竞优确定供应商。 (三)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且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根据资金类别,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提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及流程进行自行采购。采购应组成不少于三人的单数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实施。对于指定品牌或型号的项目,原则上以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型号或以最低价法进行评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价格、质量、资信、业绩、售后服务等为综合评价指标,竞优确定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3万元以上(含3万元)自行采购项目,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履行采购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实施: 1. 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由特定供应商实施的项目; 2. 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 3. 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 4. 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5.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6. 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自行采购预算的编制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玉溪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自行采购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实施内容 及方案 |
| 是否限额以下 | 是£ 否£ | 预算金额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竞争性谈判£ 邀请招标□ 单一来源□ 询价比价£ 定点采购□ 网上商城比价□其他□(需注明方式、原因) | 申请股室(单位) 经办人意见 |
| 申请股室(单位) 负责人意见 |
| 申请股室(单位) 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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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照《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对本局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查、核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分局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对本局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设置资产管理岗,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局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事项,负责审核或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三)负责组织本局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落实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和处置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本局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 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局固定资产产权界定、组织开展本局资产清查盘点、资产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及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对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流动资产管理,设置会计岗、出纳岗,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保证流动资产的保管、使用与安全完整。 (二)负责对本局有关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负责债权债务的核算、清理工作。 第八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资产日常使用与保管,配合局办公室开展资产定期清查盘点。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按照《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国有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流程 (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在本局预算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以内,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所需经费额度,按程序审批通过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二)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由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局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计划,明确具体购置资产数量,按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审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国有资产的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自用包括:资产入库、领用交回、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对外使用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资产入库登记。对不同资金性质来源的资产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入账,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资产领用、交回、移交,由各使用股室(单位)配合局办公室及时登记台账,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交回、移交情况。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按本局决策程序审批通过,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十六条 资产盘点。局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局国有资产盘点,每年至少一次。将资产盘点结果与单位财务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盘盈的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后登记入账;盘亏的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统计报告。局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资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流程 (一)局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按照《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办法》执行,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二)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以下或一次性批量资产原值总计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单项资产原值1万元(含1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资产原值总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报请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批复。 国有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由局办公室统筹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十六条 资产的核算,根据资产购置的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设置出纳岗、会计岗,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收支两条线;会计岗位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货币资金;与开户银行对账,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将清查结果与账目进行核对,分析差异原因,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建设项目财务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项目财务管理中的漏洞与风险,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机关实施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及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便做好建设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工程内容、投资规模执行,局办公室应做好工程建设资金核算工作,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财务报表。 第五条 项目总结算完成后应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完成财务决算、督促参建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行业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档案、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移交项目档案。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基本指引〉的通知》(玉财会〔2020〕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指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单位等平等主体之间为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管理,是对本局合同(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登记及归档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合同综合管理机构,设置股室合同管理岗,负责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合同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六条 各股室、所属各单位是合同具体执行机构,设置股室(单位)合同管理岗,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股室(单位)合同文本的草拟、组织评审及合同签订工作。 (二)负责本股室(单位)合同登记,合同进度跟踪、履约情况分析、问题反馈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 (三)负责定期对本股室(单位)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审批 第七条 本局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和政采云系统采购的2000元以下办公用低值易耗商品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情况。对于单价小数量不多、可即时结清的采购和服务,应当完成必要的协商、 支付、审验程序。 第八条 合同签订前,经办股室(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行能力进行了解和审查,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由经办股室(单位)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合同档案一并存档。 第九条 合同经办股室(单位)应当在正式签约前报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合同拟定文本; (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资料; (三)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四)作为合同签订依据的签报、会议纪要等; (五)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合同签订流程: (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经办股室(单位)经办人拟订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各方权利义务,报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后填《合同(协议)审签单》(附件1),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 (二)领导审批。本局所有合同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对外签订。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三)审签用印。印章管理员对签批手续齐全的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同单位名称、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日期等合同要素齐全后用印。用印后由合同经办股室(单位)及时登记合同管理台账(附件2)。 第十一条 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合同经办股室(单位)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合同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方可生效的合同,经办股室(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三条 合同执行股室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有效履行合同,股室(单位)合同管理岗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汇报。影响严重或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无效的,由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的,局办公室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执行股室(所属单位)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执行股室(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五章 合同登记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档案管理采取股室归口管理模式,各股室(单位)负责本股室(单位)经办合同的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股室(单位)合同管理岗及时做好本股室(单位)合同台账管理,对合同签订、变更、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本股室(单位)合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十八条 合同资料中除技术性资料原件和财务凭证原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归档外,经办股室(单位)应当做好其他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经办股室(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归档。 第二十条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归档、保管、销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局对外签订的涉外合同、涉密合同,可从其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合同(协议)审签单 编号: 合同名称 |
| 合同金额 |
| 相对方名称 |
| 经办股室(单位) |
| 经办人 |
| 合同签订依据及主要内容 |
| 经办股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
| 法律审核意见 |
| 分管领导审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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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合同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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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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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合同类型 | 经办股室(单位) | 经办人 | 采购方式 | 单位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期限 | 金额 | 履行情况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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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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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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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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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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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同类型分为货物类合同、服务类合同、工程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
十、附 则 第一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政策法规调整和相关部门要求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三)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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