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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第三条 信息审核实行分工负责制。局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更新,由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采集、审核,由各股室(中心)和局办公室负责。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各股室(中心)信息,并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 第四条 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 (二)报送类信息。各股室(中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便民服务、部门专题、在线访谈、在线调查、民意征集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 (三)制发类信息。各股室(中心)简介等概况信息;局领导个人简历、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讲话文稿等信息;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人事、财政资金、督查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 第五条 信息采取审核制。由拟稿人提出,股室(中心)、局办公室(初审)— 分管领导(终审)的审核程序办理。 第六条 信息审核方式采取纸质审核。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第七条 各股室(中心)要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八条 新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和信息股会定期对我局信息内容保障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并纳入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指标考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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