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要依据《条例》及有关保密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网站上及时公开。 第四条 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等。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审查制度。免于保密审核的,可按程序直接公开;难以界定的,先由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初审,然后交局领导审查;重大事项公开必须经局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九条 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办公室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收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于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股室确定并制作、更新,按照公开程序,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先进股室及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新平县商务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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