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云南省逐级上访和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理来信来访的原则及职责范围 (一)原则。紧紧围绕我局的中心工作,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逐级上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热情接待,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职责范围。县卫生健康局的信访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它股室协助处理。一是负责受理12345市长热线、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件、纪委转办信访件及其他需要处理的信访件。二是负责解决部门内部收到的信访投诉。包括反映(投诉)卫健工作、干部职工作风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来信来访。 二、接待来访工作 (一)坚持文明接待,做好接访记录。对要求合理而又有明确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答,或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要求过高的,要宣传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受理属自己职责内的信访案件。重要的应采取立案、调查、催办等办法进行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3人以上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要采取慎重态度,妥善处理,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情况。 三、处理来信工作 (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信人的姓名、单位、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对领导批办和上级交办的信访件要登记批转内容、办文号以及处理情况。 (二)办理。凡局里收到的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立案办理的信件,经批准,可延期至90日内处理完毕;问题重大的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迅速处理,不得拖延;对疑难信访案件要组织“会诊”,协调有关单位处理。 (三)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信访案件分别转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安排调查的单位处理。 (四)报送结果。对要求报送结果的信访案件,应在收到信件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写出书面材料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处理结果;对上级机关交办要求限期报送结果的信访案件要按期办理。若遇情况特殊,一时无法报出结果的,应向上级机关和领导说明情况。 (五)归档。重要案件已办结的,结案材料应及时归档。 四、妥善处理信访中的各种问题 (一)凡需县卫生健康局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应经局分管领导批示,并主动会同有关股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 (二)对举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情况不明、情节轻微的,可转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反映事实比较清楚、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摘录,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批示要求处理;对那些捏造事实、恶意攻击、诬陷他人的,要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重信重访,要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对要求合理、能够解决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解决;对处理恰当、但本人仍不服的,要讲清道理、劝其息诉。 (四)对因申诉人工作变动而长期无人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应由原单位负责处理,现所在单位积极协助。原单位已撤销的,应由现所在单位负责处理,上级组织做好协调工作。 (五)对带有普遍性而又没有政策规定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及时报局领导批示。 (六)来访人员的食宿,返程费用等,一律由本人自理,个别确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资助,但要从严掌握。 (七)对来访人员已经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经多次说服教育无效,并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可以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八)对来访人员突患疾病的,应视情况及时、妥善处理。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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