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管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扬武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乡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扬武镇政府信息的动态清理工作。 第三条 扬武镇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第四条 被撤销、合并或者机构职能发生转移的单位,在撤销、合并、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职权的单位负责审定信息清理范围报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审定信息清理单位要对信息进行逐条逐项清理,做好清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信息名称(文件标题)、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是否有效、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及其派生内容;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公开个人信息时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已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非本级机关制定公布的行政政策可予以删除。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众利益清理、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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