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规范公文办文程序,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 涉及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上标注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须写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中心、办(所)标注公开属性,并经中心、办(所)负责人签批后,依照综合办公文印发程序办理;多个中心、办(所)联合拟稿的,由牵头中心、办(所)协调确定公开属性。 (三)无标注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四)所有拟公开的公文,正式发文时均需在文末标注“(此件公开发布)”字样。 四、文件印发后,综合办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县委办公室备案,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进行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五、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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