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年6月25日立案;2024年8月9日结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 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 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实说明了涉案批次的香蕉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者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后开展农残快检,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遵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4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 72.42 元整(柒拾贰元肆角贰分)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