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雷琼芝蔬菜摊经营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1-24 16:01   点击率: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 DBJ2453040071733020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雷琼芝蔬菜摊经营氟虫腈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胡萝卜的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7330208

样品名称

胡萝卜

生产日期

20241011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雷琼芝蔬菜摊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玉溪市检验检测

认证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18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该批次胡萝卜10公斤,货值35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16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购进的胡萝卜不明原因,可能由于生产环节带入,当事人对其购进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118日立案;20241121日结案。

(单位)经营氟虫腈项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元(¥1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贰佰伍拾元整(¥100.00)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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