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牛牛果蔬店经营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2-26 15:02   点击率:0打印】【关闭

抽样编号为DBJ24530400717330472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平县牛牛果蔬店经营乙螨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黄瓜的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530400717330472ZX

样品名称

黄瓜

生产日期

202411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新平县牛牛果蔬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乙螨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11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126

 

(二)经营环节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企业购进黄瓜20公斤,货值72元;已销售数量2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无。

原因排查

我局执法人员2024126日送达《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购进的黄瓜不明原因,可能由于植环节带入当事人对其购进产品控制不严,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4126日立案;2025225日结案。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能如实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所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属于经检测才能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无故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办案机构建议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针对问题原因,加强食品索证索票管理,保证食品来源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

通报移送

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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