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9 20:12   点击率:72打印】【关闭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县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二、审批条件

    (一)办理对象

    1.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6.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9.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10.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11.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12.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

1、审核相关材料;2、材料齐全及符合相关条件后由申请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3、发放《就业失业证》。

    (三)申报材料:

    1.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

  2.用人单位人员就业(录)登记表或用人单位人员失业(退工)登记表;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照片两张(大一寸);

  5.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已就业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

  2.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3.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5.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

  6.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

  8.非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常住地证明材料;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平掌富强路1

办事窗口:平掌乡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四、申请材料

 

 

就业失业证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

料名称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新办

到期

复查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1

居民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

1

2

本人户口簿

原件及复印件

1

3

本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生产地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原件及复印件

1

4

《就业失业证》申请书

原件及复印件

1

5

毕业证(高中及以上学历)

原件及复印件

1

6

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7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8

提供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9

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连续失业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10

提供就业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

11

《失业证》和《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12

近期大一寸照片2张

 原件

2

13

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相关失地证明;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常住地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现时办结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就业失业登记证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877-7710122监督电话 0877-7710025

投诉地址:平掌富强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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