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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玉溪统一战线”将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本期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对象为归侨、华侨、侨眷,护侨机构和组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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