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制定融资成本控制意见助推项目建设 为用足用好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规范县属投融资公司举债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新平县制定出台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控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降低县域投融资公司的融资成本,有效管控和防范风险,促进新平经济稳步发展。 《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提出了鼓励县属投融资公司自主或合作参与实施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指出了投融资公司举债降低融资成本的谈判降息、债券置换、政策性贷款、提前偿还等方式。二是明确了投融资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必须控制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以内;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贷款,资金使用成本必须控制在8.5%/年以内;依法依规向县域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借款,费率必须控制在8.5%/年以内。三是规定了县属投融资公司单项(或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备案;单项(或单笔)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备案。四是强化了债务风险管理,投融资公司向县域村(社区)委会、村(居)民小组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余的融资年限(流动资金贷款除外)原则上控制在3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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