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司罚决〔2025〕1号 被处罚人:杨XX,男,37岁,大学本科学历,家庭住址:新平县漠沙镇XX,身份证号码:530427XXXXXX,联系方式:182XXXXXX。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被处罚人杨XX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被处罚人杨XX在2023年9月-2025年4月期间,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新平县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4次,并收取当事人杨X、刀X、白X、叶X4人代理费、诉讼费共计1312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之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收款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被处罚人杨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司罚告〔2025〕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被处罚人杨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非法执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13120.00);3.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13120.00)。以上共处罚没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肆拾元整(¥26240.00)。 被处罚人杨XX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直缴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被处罚人杨XX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平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茹建平、李雯 联系电话:185XXXXXX、135XXXXXX 单位地址:新平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纳溪路新平县司法局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