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07-06 11:07   点击率:56打印】【关闭


当事人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本局于2018年 3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未按时报送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未到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法定住所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

当事人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18年5月4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等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市监罚先告〔2018〕01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均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新平庆云矿业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公告我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信息公告栏、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公告。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予以公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本局联系电话:0877-7771505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新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18户)

             吊销企业名单.xls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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