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注销登记工作的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0-29 17:10   点击率:169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市监注发〔2021〕45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简易注销登记作的通知》(云市监函〔2021〕181号) 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畅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现将有关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拓展适用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休(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二、压缩公示时间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原45天(自然日,下同)压缩至20天。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三、规范提交材料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权委托书;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发布营业执照作废明,无需申请补发。

四、强化协同审查省市场监管局在市场主体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统一向省税务局推送。税务部门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后,应当按照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含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合代开发累)、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公告期内仍有涉税事项未办结的,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工作日,下)内通过信息共享出异议,次日后提出异议的为无效异议,市场蓝管部门登记

系统不再显示。

五、严格办理时限登记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但市场主体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即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第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子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发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对于在注销公告期内被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六、排除适用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仅因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除外: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等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令关闭、被撤销的;

(五)市场主体所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建立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亦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悄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情形的,无需撒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重新公示。

八、加强联合监管市场主体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示,防止市场主体利用简易注销登记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简易注销后的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提出恢复登记的书面意见,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以便税务部门依法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上一篇: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汇总表
下一篇:2021年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疫苗配送使用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公示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7011521   联系地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平山路42号

滇公网安备 53042702000008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2587号    网站标识码:5304270007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