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2024年度年报相关事项提醒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1-09 11:01   点击率:0打印】【关闭

广大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请各位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将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3年未移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朋友,补报逾期年报不代表移出异常经营名录,在补报年报后需提交移出申请,我局才能依照权限受理处置失信信息,请在报送时自查是否有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况,避免影响您单位的信用信誉和正常经营。

另外,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对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满足下列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1.初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市场主体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3.危害后果轻微;4.责令限期。”请广大经营者不要轻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流言。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会通过发送网址链接的方式告知年报渠道,请广大经营者不要轻易点击网址链接,谨防诈骗,再次提醒各位经营者朋友履行好年报公示义务,同时,保障好自身财产安全。

如有疑问,请到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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