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启用《餐饮服务单位监督信息公示栏》公告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12-16 09:12   点击率:22打印】【关闭

各市场监管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凡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新设立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须使用本次公告的餐饮服务单位监督信息公示栏,公示栏破损及内容不符合最新规定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请及时自行更换此模板。

各广告制作、打印经营单位:

自2025年12月15日起,须统一向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供此版本公示栏。

(新平县餐饮服务单位监督信息公示栏:宽90厘米,高75厘米)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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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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