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21〕17号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开展,加大科学招商选资力度,不断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协调好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新平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力度,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进程,为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提供坚实保证。结合实际,特制定新平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评审意义 建立招商项目评审机制,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省、市招商引资战略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实行招商项目评审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对拟引进项目从产业政策、土地、环保、规划、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评审,淘汰条件不成熟、操作性不强的项目,加快推进投资强度大、经济带动力强、产出高、产业关联度强、就业多的项目建设。建立招商项目评审机制,有助于增强招商项目的操作性,有助于提高招商项目的质量,做到科学招商、精准招商,提高招商项目的洽谈成功率和落地率,规避和杜绝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和矛盾等风险。 第二条 评审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进行评审,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给予否决,使最终引进的项目拿得出、谈得成、落得下。 第三条 评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是在新平境内投资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下同)。此类项目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前,均应通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四条 评审内容 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评审时企业应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投资说明书。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新平县“3+4”主导产业。 (四)是否符合项目所属产业的发展规划,项目有无发展潜力。 (五)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项目选址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六)项目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七)项目是否达到既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就业等相关要求。 (八)评估项目达产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九)投资商有无资信度、投资实力等。 第五条 项目投资人应提供的评审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消防环境影响分析。 (七)项目资金筹措情况。 (八)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六条 评审实施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由企业或项目招商引进单位送交县投资促进局。 (二)项目评审会召开前,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预选,通过预选后,县投资促进局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参加评审的人员,并将评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说明书分送评委会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到会人员在收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后,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评委会要求,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到现场勘测的应及时到现场勘测,需要与投资方进一步沟通、衔接的应及时沟通、衔接。 (三)县投资促进局应就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准备工作情况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 (四)县投资促进局在收到投资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在一周内组织评审。评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评审会并发表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并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责任。会议实行签到制,会议组织者应指派专人作出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由评委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人员签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主持人提出评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投资人或项目投资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到会人员发表评审意见。 (四)投资人或咨询设计单位回答相关问题并签署证实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逐一表态发言。 (六)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第八条 评审结果的运用 (一)未经评审和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以引进。 (二)凡通过评审会评审的项目,评委小组对该项目是否同意准予引进,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分送投资人和相关部门,作为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三)凡通过评审准予落户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核准并备案。各有关部门应在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依法独立组织审查。 第九条 强化项目落户服务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在落户过程中,由县投资促进局统一协调、督办,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七大”产业招商组要切实担负起项目引进初审的职能职责,要先组织对拟引进的项目开展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方可提供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项目引进主管单位要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项目签约进程;在项目进入注册、建设阶段时,依照首问责任制、全程跟踪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由引进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做好项目审批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确保项目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注册登记和开工准备的所有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工作由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xinping.gov.cn/xpxzfxxgk/zfwjjjd/20210929/1290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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