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19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7号。 2、违法行为人普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因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普某某的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法行为给予普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对某某大酒店予以取缔,责令某某大酒店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9〕1号。 3、违法行为人邓某于2019年3月7日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邓某的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违法行为给予邓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对某某酒店予以取缔,责令某某酒店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9〕2号。 4、违法行为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治安)行罚决字〔201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