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公安局 2019年4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1、违法行为人付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付某某的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给予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9号。 2、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平掌)行罚决字〔2019〕1号。 3、违法行为人李某好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好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好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0号。 4、违法行为人李某龙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李某龙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龙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1号。 5、违法行为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2号。 6、违法行为人朱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朱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3号。 7、违法行为人孙某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孙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孙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4号。 8、违法行为人罗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罗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罗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5号。 9、违法行为人何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戛洒)行罚决字〔2019〕16号。 10、违法行为人汪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吸毒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汪某某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汪某某的吸毒违法行为给予汪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汪某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扬武)行罚决字〔2019〕3号。 11、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因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被新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李某某的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公(桂山)行罚决字〔201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