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农(农药)罚〔2019〕 1 号 | 经营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 新平水塘雁发农药店(原新平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农资店) | 92530427MA6N9QX09U | 李雁发 | 根据《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玉农通〔2018〕72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10日,新平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在新平水塘雁发农药店(原新平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农资店),抽取了标签标称山东乡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0481、生产日期为20170528的10%阿维·甲氰微乳剂送检。经云南农药检定所发函(NO:YN2018396)至山东焱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山东焱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确认该抽检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该公司称山东乡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经原工信部批准已更名为山东焱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农业部进行了登记证名称变更,2017年元月份开始,所有投放市场的产品均为山东焱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该农药产品系他人在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情况下生产的假冒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农药产品属于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在报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后,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现场调查工作,查清了该批违法产品于2018年3月21日从云南骏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调入经营,其中大包装调入2件(20瓶),规格:(1kg*10瓶)/件,进货价格550元/件(55元/瓶),给别人做试验用了1瓶,被抽检3瓶,库存16瓶,未销售;小包装调入2件(60瓶),规格:(200ml*30瓶)/件,进货价格420元/件(14元/瓶),销售了12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库存48瓶,销售金额为240元。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经营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240.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元整(5240.00元)。 3)没收该种农药库存产品64瓶(1kg/瓶的16瓶,200ml/瓶的48瓶),没收农药尽快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负责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新平水塘雁发农药店承担,拖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新平水塘雁发农药店负责。处置时通知我局监督执行。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收款人账户:2425980104000121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9年5月5日。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