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农(农药)罚〔2019〕 2 号 | 经营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 | 新平水塘刘师农药经营部 (原云南金色太阳农药有限公司水塘经营部) | 92530427MA6NAJJ14B | 刘世云 | 根据《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玉农通〔2018〕72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平水塘刘师农药经营部(原云南金色太阳农药有限公司水塘经营部)抽取了标签标称山东东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1133,生产日期(批次)为2017/05/21,商品名为“撞地虎TM”的5%氯氰菊酯乳油送检。经云南省农药检定所发函(NO:YN2018397)至标签标称企业山东东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回函确认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133系其登记产品,但其公司没有生产过有效期至2017/05/21的5%氯氰菊酯乳油产品,“撞地虎TM”非其公司使用商标,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在该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农药产品属于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在报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后,2019年4月10日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现场调查工作,查清了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从云南清晨农资公司调入5%氯氰菊酯乳油产品10件(规格300*35/瓶),共350瓶,进货价格280.00元/件(8.00元/瓶);销售347瓶,销售价格13.00元/瓶,销售金额为4511.00元,被抽样3瓶。 |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4511.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整(9511.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收款人账户:2425980104000121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9年5月5日。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