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号)


来源:新平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6-13 15:06   点击率:118打印】【关闭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2号)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新农(农药)罚〔2019〕 2 号经营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案新平水塘刘师农药经营部 (原云南金色太阳农药有限公司水塘经营部)92530427MA6NAJJ14B刘世云根据《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玉农通〔2018〕72号)文件要求,2018年7月10日,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平水塘刘师农药经营部(原云南金色太阳农药有限公司水塘经营部)抽取了标签标称山东东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01133,生产日期(批次)为2017/05/21,商品名为“撞地虎TM”的5%氯氰菊酯乳油送检。经云南省农药检定所发函(NO:YN2018397)至标签标称企业山东东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该公司回函确认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133系其登记产品,但其公司没有生产过有效期至2017/05/21的5%氯氰菊酯乳油产品,“撞地虎TM”非其公司使用商标,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在该产品上使用该商标,确认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农药产品属于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在报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后,2019年4月10日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等现场调查工作,查清了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从云南清晨农资公司调入5%氯氰菊酯乳油产品10件(规格300*35/瓶),共350瓶,进货价格280.00元/件(8.00元/瓶);销售347瓶,销售价格13.00元/瓶,销售金额为4511.00元,被抽样3瓶。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该种违法农药产品;
2)没收该种农药产品违法所得4511.00元,并处5000.00元罚款;两项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壹拾壹元整(951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新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收款人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收款人账户:2425980104000121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19年5月5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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