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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云南省第二轮生态环保护督察组转办举报件(D3040020221108014)的办理情况(公示) 一、基本情况 (一)举报内容 举报内容:由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前往老白甸方向的乡道约10公里处一采石场,开采石料影响周边山体、森林。举报件编号:D3040020221108014。 (二)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9日9时,新平县环保局、新平县自然资源局、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新平县扬武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根据举报内容到达新平县扬武镇前往老白甸方向的乡道约10公里处,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调查: 1.举报内容所指地点周边无采石厂,仅有一处于2003年扬武镇尼鲊村至丁苴村乡村道路建设期间的临时取料点,现场无开采,现状属自然恢复。 2.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该采石厂位于扬武镇至老白甸方向的乡道约6.5公里处,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白云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046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开采标高1701-1595米,采矿许可证号为C5304272012047130124864,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7日—2022年11月17日,发证机关为新平县国土资源局。 3.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该采石厂位于扬武镇至老白甸方向的乡道约5.9公里处,开采矿种为白云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0.023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开采标高1601-1515米,采矿许可证号为C5304272009087120037023,有效期为2017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发证机关为新平县国土资源局。2021年1月16日,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向新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停产证明》,现场调查时采石厂现状为停产状态。 二、存在问题 1.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的碎石+筛分生产线降尘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室扬尘较大;原料、产品堆场未采取覆盖、撒水降尘等措施,整个生产厂区有明显无组织扬尘;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生态修复工作滞后,土地复垦年度工作计划未完成。 三、工作措施 经调查,此举报件属实,现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现场整改情况 1.2022年10月8日,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玉溪市新平县自然资源局到期探矿权采矿权预警公示》,并于10月14日,向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矿业权人送达告知。 2.针对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存在环保违法行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企业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企业下达《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下步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3.针对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存在的生态修复滞后的问题,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企业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卡》,新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企业下达《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要求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有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二)《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针对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石厂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碎石+筛分工段、原料产品堆存场未采取有效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导致碎石+筛分工段、原料产品堆存场扬尘较大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和依法立案查处。 (三)约谈、问责情况(环保一岗双责制度) 2022年11月9日,新平县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分别向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矿业权人(现场负责人)下达了相关检查记录。 四、下一步措施 1.在新平县扬武镇鲁波莫克采石厂白云石矿(到期时间2022年11月15日)、扬武镇油茶山普通建筑用白云岩矿(到期时间2022年11月17日)采矿许可证分别到期之日,县自然资源局向矿业权人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停止一切采矿活动。并督促矿业权人撤出开采设备和人员,直至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 2.待矿山关闭后,由新平县自然资源局督促矿业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修复主体责任,实施生态修复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生态修复进程。 3.针对新平县扬武镇油茶山采石厂存在的环保问题,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石料加破碎+筛分生产作业,对照环评所对策措施及批复意见,认真排查项目生产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有效整改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整改结束后书面将整改情况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尽快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评估、报备工作;洗砂废水严禁排入初期雨水收集池,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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