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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新平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越权发文 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控制发程序 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文件管理 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新平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 新平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新平县人民政府 | 新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2 | 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新平县数据局、新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平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新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4 | 新平县工业科技和信息化局(新平县中小企业局) | 5 | 新平县教育体育局 | 6 | 新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新平县公安局 | 8 | 新平县民政局 | 9 | 新平县司法局 | 10 | 新平县财政局(新平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 | 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新平县自然资源局 | 13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新平分局 | 14 | 新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5 | 新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平县城市管理局) | 16 | 新平县交通运输局 | 17 | 新平县农业农村局(新平县乡村振兴局、新平县畜牧兽医局) | 18 | 新平县水利局 | 19 | 新平县商务局 | 20 | 新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新平县文物局) | 21 | 新平县卫生健康局(新平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新平县中医药管理局、新平县防治艾滋病局) | 22 | 新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3 | 新平县应急管理局 | 24 | 新平县审计局 | 25 |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平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26 | 新平县林业和草原局 | 27 | 新平县统计局 | 28 | 新平县信访局 | 29 | 新平县医疗保障局 | 30 | 新平县政务服务局(新平县行政审批局、新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 新平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31 | 新平县投资促进局 | 32 | 新平县防震减灾局 | 33 | 新平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 | 34 | 新平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35 | 新平县检验检测所(玉溪市柑橘产业技术研究所) | 36 | 新平县行政执法指挥调度中心 | 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含中央、省、市驻新单位) | 37 | 新平县税务局 | 38 | 新平县气象局 | 39 | 市烟草公司新平县分公司 | 40 | 新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 41 | 云南新平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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