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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指坡度在25°以上尚未开垦为耕地的林地、草地和裸土地区域。 二、依据《云南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技术方案》规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为坡度25°以上区域,涉及12个乡镇(街道),地类主要为林地、草地,图斑数共2537个171112公顷,其中古城街道75个2566公顷,桂山街道55个2621公顷,戛洒镇272个26357公顷,建兴乡177个5235公顷,老厂乡332个22294公顷,漠沙镇319个32191公顷,平甸乡199个16705公顷,平掌乡179个5489公顷,水塘镇147个6694公顷,新化乡316个14646公顷,扬武镇295个16414公顷,者竜乡171个19900公顷。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占全县国土面积的40.10%,占林草、裸地面积的53.7%;禁止开垦陡坡地划定范围内生态红线面积占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例的39.3%。 三、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 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违反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平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示意图.docx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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