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13日20时左右擅自在米尺莫村委会坡头小组3号门前自家农用地里进行烧豌豆棵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杨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8号。 二、违法行为人邱某某在没有向米尺莫村委会提出申请、未取得戛洒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4月6日5时左右擅自在米尺莫村委会语文小组三角田进行烧甘蔗叶等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5月1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邱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3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09号。
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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