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行为人常某某于2024年4月18日16时左右,未经批准擅自在戛洒镇达哈村委会麻栗树小组洼子地使用电焊焊接钢筋,焊接过程中焊渣掉落被风吹至旁边的竹林地,导致竹林地起火,2024年4月18日18时左右火灾被完全扑灭。该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常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更新造林;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10号。 二、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4年4月17日5时50分,经批准在腊戛底村委会念蝶珠小组房子后自家甘蔗地内进行烧甘蔗叶等野外用火,2024年4月17日6时30分火已熄灭,2024年4月17日7时左右李某等人看到用火现场没有冒烟后离开用火现场。2024年4月17日10时左右,李某发现用火现场冒烟,甘蔗地旁的林地已起火灾,及时组织村民进行灭火,2024年4月17日15时火灾被完全扑灭。该行为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5月23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4年10月30日前更新造林;2.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1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罚决字〔2024〕011号。 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5月2日18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大田村委会四坡斗加水站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8号。 四、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于2024年4月22日17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发启村委会盘龙小组平掌地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李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29号。 五、违法行为人庞某某于2024年4月24日17时,在新平县戛洒镇发启村委会盘龙小组砍柴梁子因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4年5月24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镇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庞某某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戛当罚决字〔2024〕030号。
戛洒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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